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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些房契,盖上了府衙的赤契,却没有钱主的名字?”
狄进看到房契的
历史上,房地产市场最活跃的时代,非两宋莫属,宋朝的官宦之家,富贵容易,败落也容易,田宅地产流转不定,所谓“千年田换八百主”“贫富无定势,田宅无定主”,说的就是此时的世情。
既如此,交易时所订立的契书,便是田宅产权的凭证,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,一旦发生产权纠纷,闹上衙门,官吏通常是按照契书作出仲裁,“交易有争,官府定夺,止凭契约”。
如此一来,自然要防伪。
在天圣年间,最正规的房契合同应该一式四份:一付钱主,一付业主,一纳商税院,一留本县。
即交易双方各执一份,一份留在商税院,作为缴纳田宅交易税的凭证,还有一份上交当地衙门,登记造册存档,是为砧基薄,今后若发生产权纠纷,只要调出砧基薄,便可判断争议产权的归属。
契书伪造不难,砧基薄保存在开封府衙的档室中,要造假就相对困难,属于多上了一层保险,让人安心。
当然在古代,规矩永远只是规矩,真正实施起来又是另一回事,小民即便完全按照上述流程走,也可能被吏胥趁机盘剥勒索,而真正的权贵富豪,地方大户,所拥有的田产宅院都不见得在衙门这里报备……
现在这些房契显然也没有严格按照律法来,空了钱主的名字,盖了开封府衙的赤契,随时能够过户,只需去衙门办理一下砧基薄,宅子的就顺理成章归到了名下。
“我看过了,这五套宅子的原业主根本不是刘美和刘从广,外人根本想不到这是刘家的财产,等风声平息了,找个路子将它们取了,这等不义之财,可没有还给那些外戚的道理!”
若是贫苦人家,狄湘灵是不会贪图钱财的,但刘家这种正符合劫富济贫的理念,狄湘灵当然不会把宅子还回去。
江湖人绝非餐风饮露,反倒是出手阔绰,方能打动人心,所耗费的钱财往往更多,这天降横财,自是大喜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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